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规范管理等相关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报送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