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规范管理等相关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报送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