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