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有效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等相关活动的,应当成立中医药专家组,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开展:(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评选;(二)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评审、评估;(五)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鉴定;(六)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有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