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炮制规范及时调整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并根据实际及时修订本省炮制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