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保障体系和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