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抚恤和优待。

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