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禁毒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戒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通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专家会诊、培训指导等方式,提升戒毒医疗服务水平。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区域,完善安全措施,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救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