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