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建筑物的使用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商品。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时间和区域。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