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