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督导调整。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