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不得设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