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进行核实。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