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优化功能定位、均衡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