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放所属场所,开办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学堂等,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餐、学习和健身等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