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