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加强工作统筹,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