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调解工作和有关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