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