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设立高新区政策园区。政策园区内设立的企业、项目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