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