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