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发展实行规划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和运输市场容量,编制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