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未按照要求交运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袋装收集并投放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不按照要求交运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