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鼓励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业务机构,支持境内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联营,培育和发展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企业合规管理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