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性质的公平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前海合作区有关公平竞争制度的规划、计划等政策文件;
(二)组织调查、评估前海合作区市场竞争状况,发布调查评估报告;
(三)组织检查前海合作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前海合作区公平竞争合规宣传和案例指导;
(五)开展与港澳等境外公平竞争委员会的沟通交流,推动与港澳等境外公平竞争规则的衔接;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公平竞争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