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便利第十六条有效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共享其香港母银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投资、就业和生活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前海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沟通,支持前海合作区的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征信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