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