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