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在集中处理设施外倾倒、排放畜禽粪便、污水,污染水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