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