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因污染程海流域环境、破坏程海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程海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