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