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程海生态补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维持程海最低运行水位。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入程海的水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不合格水体严禁补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