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集中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的意见。施工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