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照供热需求和运行参数确保供热质量,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