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