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地方病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