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地方病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