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监测、健康教育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接的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