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病的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病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