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