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