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