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