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