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