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审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由林木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