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驾驶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扣留车辆、工具。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