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的任免。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