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案后,以常务委员会名义予以公布,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并抄送有关部门。

决定代理人员,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免副省长,接受辞职人员及被撤职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其他任免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以名单形式发布。公告及名单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